考试违规违纪处罚规定

发布者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6-07-04浏览次数:9

 

1、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,以违犯考场纪律处理,给予“黄牌”警告。
    (1)参加考试未带任何有效证件,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,经劝阻不离开考场;
    (2)闭卷考试时将书包、书籍资料、笔记本、草稿纸、垫板和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 器等物品带入座位;

(3)在考场内随便说话,或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者。

(4)企图偷看他人试卷,企图抄袭他人答卷者。

(5)有明显作弊倾向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(含两次)以上;
    (6)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;
    (7)交卷后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,直接影响他人考试,或大声喧哗,扰乱考场 秩序;

(8)不服从监考老师监督、劝告和管理;
    (9)经监考人员和有关部门认定确属考试违纪的其他行为。
    2、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,以考试作弊论处,给予“红牌”警告

(1)以各种方式(包括使用各种计算、通讯工具)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、和答题方法等;
    (2)抄录书籍、笔记或小抄者或在考生座位、衣服、文具、身体等处发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;
    (3)冒名顶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;
    (4)互相交换试卷或拿他人试卷抄袭;
    (5)延时交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;
    (6)交卷时,向他人提示或提供答案和答题方法;

(7)在一门课的考试中受到两次被黄牌警告者。

(8)考生在本次期未考试中累计两次被黄牌警告者。

(9)经监考人员和有关部门认定确属作弊的其他行为。

(10)考生将手机带至考场内座位处;

3、给予黄牌警告者,卷面成绩按零分处理。给予红牌警告者,成绩按零分处理,扣发毕业证一年,并取消补考资格。